唐朝作为中国古代高度发达的一个朝代,基本实现了司法程序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判词的制作也呈现出明显的规范化特征。唐朝判词广泛地使用文学化的语言,讲究对仗工整、辞藻华丽、韵律优美、引经据典。然而,唐朝判词虽文辞秀美,抑扬顿挫,却难以承担起以事实和法律为基础、以理性和准确为价值取向的法律文书的重任。
判词是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法律文书,汪世荣教授在《中国古代判词研究》一书中将其定义为:“对是非曲直的判断与评价的结果的文字体现,是法律判断的结果。”唐朝是中国古代判词发展极为兴盛的一个朝代,唐朝人在撰写判词时注重文辞,所写判词具有浓厚的文学色彩。当前,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法律文书公开工作的加强,无论是司法机关内部还是外部均对法律文书的制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学者认为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文书言语枯燥乏味,因而建议借鉴唐朝的判词语言来写作,对此也有学者表示反对。在此情形下,有必要对当代法律文书是否应当借鉴唐朝判词语言的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唐朝判词语言的文学性色彩及成因
唐朝作为中国古代高度发达的一个朝代,基本实现了司法程序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判词的制作也呈现出明显的规范化特征。唐代的判词主要有三种,其中在司法审判中就真实案件所作出的判词被称为实判,考生在科举考试中所作的判词或其他习判者仿作的判词被称为拟判,此外还有一些文学作品当中的判词被称为杂判。唐朝判词广泛地使用文学化的语言,讲究对仗工整、辞藻华丽、韵律优美、引经据典。《全唐文》中记载了颜真卿任抚州刺史时所作的“按杨志坚妻求别适判”一道实判:
杨志坚素为儒学,遍览九经。篇咏之间,风骚可摭。愚妻睹其未遇,遂有离心。王欢之廪既虚,岂遵黄卷;朱叟之妻必去,宁见锦衣。污辱乡阁,败伤风俗,若无褒贬,侥幸者多。阿王决二十后任改嫁,杨志坚秀才赠布绢各二十匹,米二十石,便署随军,仍令远近知悉。
这道判文主要采用骈体文四、六句式写成,平仄对仗,同时又骈散互用,引用了前燕王欢和西汉朱买臣的典故,文情并茂,堪称经典。唐朝流传至今的判词大多为拟判,具有代表性的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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