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财政体制沿革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建国后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长兴县的财政管理体制,从1949年的高度集中税收统支,到“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新的财政管理体制,曾有多次变革。1952年前是统收统支。1953年,长兴县开始建立财政预决算制度仍实行税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分级管理形式多样,集中和分散程度有所不同,有时强调集权多一些,侧重宏观调控作用,有时强调分权多一些,注意地方经济搞活,但始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基本原则,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挥国家财政生财、聚财、用财作用。
1949年5月16日,中国共产党长兴县委员会、长兴县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县委书记李焕,县长陶振民。县人民政府下设财政科等科局。解放初期,长兴县根据中央关于“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税收原则,除了对民国时期的苛捐杂税,以及为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服务的特殊规定立即废除以外,暂时沿用旧税法,及时开展税收工作。同年8月县人民政府增设税务局。
1951年开始,全国财政经济形势开始好转。同年1月,实行中央、大行政区、省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各县纳入省预算之内,统收统支。县以下乡村地方粮税收支,仍暂另行编造乡(镇)预算,不列入省预算范围,预决算年度采用历年制和收付实现制。
1952年,长兴县开始建立财政预决算制度,仍实行税收统支的财政体制。
1953年起,国家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财政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为适应建设的需要,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按规定将工商各税及农业税收入全部上交,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契税等地方税收入,企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全部归县,收入不够支出部分,由省补助。
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一年一定(1959 -1961年)
1959年重新调整经济体制,执行“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此为财政体制的第三次变革。按体制规定,县内各项税收和县属企事业收入、其他收入除附加及自筹外,均做地方预算支出,以支出占收入比例确定地方总额分成,一年一定。长兴县由省每年核定总额分成比例,1959年的总额分成比例25.6%,1960年为14.11%,1961年为17.22%。
1961年,中央实行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强调高度集中,国家财政基本集中到中央、大行政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相继颁发财政和银行“双六条”,加强财政、信贷管理,压缩财政支出规模,财政预算实行从中央到地方一本账。收回基本建设投资,改为专案拨款。把支援人民公社投资、平调退赔和城市人口下乡安置费为专案拨款。
定收定支,核实比例,收支挂钩,定项补助,超收分成(1962 -1973年)
1962-1973年,执行“定收定支,核实比例,收支挂钩,定项补助,超收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集市交易税、屠宰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和其他收入划作地方固定收入,核定任务,超收归地方。1964年,扩大地方对物资、财政、基本建设管理权限及地方预算调剂权,提高地方预备费比例,地方商业、饮食服务收入和其他零星收入作地方固定收入,这部分超收归地方。
这一体制执行时间较长,中间曾有变更。
1970年,根据国民经济计划指标,核定地方收支总额。收入大于支出的,由地方包干上交中央;支出大于收入的,由中央预算差额补助,地方包干使用。地方上交的数额和中央补助地方数额一经核定,一般不作调整。超收留归地方。短收或超支也由地方自求平衡。
1971-1973年中央对地方实行财政收支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但省对长兴县仍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的财政体制。对超收分成比例,1962年、1963年与1965年、1966年,按超收项目分别核定超收分成比例,其余年度,不分项目,按超收总额核定超收分成比例。
六、 固定留成,超收分成,收支挂钩,一年一定(1974年-1977年)
实行收支大包干财政体制,给国家财政预算综合平衡带来一系列困难。1974-1975年改为“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适当奖励,支出按指标包干,结余留给地方”的办法,且核定调度比例25%,固定留成比例1.6%。1976-1977年,调度比例提高为35%,同时取消固定留成比例,改为固定分成。1976年、1977年两年每年固定留成收入20万元。
1974-1976年三年长兴县均未完成预算任务,无超收分成收入。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之后,经济形势好转,财政收入增加。1977年完成预算收入任务123.25%,超收323.5万元,县得超收分成收入59.7万元。
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增收分成,差额补助(1978 -1979年)
1978-1979年,财政体制又进行了改革,改超收分成为增收分成。长兴县执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增收分成,差额补助”的财政体制。1978年总额分成比例为38%,增收分成比例16%。1979年核定调度比例35%,增收分成比例22%。按支出指标减调度比例分成,不足部分由省补助。1979年省补助长兴县差额为1554649元。1978年起实行县办工业利润留成,长兴县工业留成为30%。
划分收支,分级包干(1980 -1984年)
1980-1982年,我国的经济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为了贯彻落实“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国家对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国务院决定,从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包干。收入分固定收入和调剂收入两大类。地方固定收入有:县属企业收入、工商所得税、农业税和其他收入。其他工商税和排污费收入全部归县。长兴属上交县,无工商税调剂分成收入。
1979年12月31日,以收支实绩数为基础,核定长兴县1980年收入包干基数为998万元,支出包干基数为881万元,上交省117万元,当年地方固定收入比包干基数超收部分,30%上交省,70%归县留用,作为增收分成的收入。
1981年,对包干基数进行调整。收入包干基数,由于粮油工业上划省,减少45万元,调整后包干基数953万元,支出包干基数,因气象、粮油上划,减少2万元,调整后包干基数879万元。地方收入上交数调整为74万元,比80年上交数减少43万元。1982年的包干基数与1981年相同。
为了承担国家财政困难,平衡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决定,1981年地方固定收入中上借给中央10%,计893824元。1982年中央财政借用地方财政款,由1981年按固定比例借用改为按定额借用的办法。1982年中央向长兴借款40万元。
国务院规定从1982年起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影响地方固定收入39万元,由省专项补助,不调整包干基数。同时为调动地方积极性,对工商税比上年超收部分给予15%的超收分成。
1983-1984年长兴县的财政体制又作了较大的改进。由县向省报告,经批准将原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改为“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省核定的总额分成比例为39.8%,上交省财政的比例60.2%,增收分成的比例与总额分成的比例相同。
按照中央和省的规定,另有两点改进:(一)将中央向地方的借款改为上交中央财政款,以1982年中央借款数无作为上交基数,与地方财政收入挂钩,从1983年起按挂钩比例上交。长兴县的挂钩比例为1.45%,上交数额40万元,在核定总额分成比例内扣抵。(二)改进县办工业企业亏损负担办法。将县办工业企业亏损由县负担20%的比例,改为同盈利企业的利润留成比例(30%)相一致。
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1985 -1987年)
1985年财政体制又作了重大改进。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体制规定,收入分为:一、中央财政固定收入;二、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三、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三大类。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地方国营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和承包费;集体企业所得税;农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地方包干企业收入;地方经营的粮食、供销、外贸企业亏损;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其他收入等。长兴县属于地方固定收入大于地方支出的县,定额上交中央。按照核定的收支包干基数,省核定地方固定收入留成比例98.6%,上解1.4%增收分成比例70%归县,30%上交省。国营企业奖金税52%留归县财政。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排污费收入,归县财政收入,不参与分成。对城乡集贸市场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行超基数增长,分成的办法,超基数增长部分40%留归县财政。
递增上交,超收分成(1988 -1991年)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国营企业基金制度、利改税、分灶吃饭、放权让利”,打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围绕市场经济取向理顺分配关系,激发发展活力。
为确保中央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从1988年起,国务院实行“收入递增包干”过渡办法,浙江省实行“递增上交,超收分成”、“总额分成”、“定额补助”等三种体制。对长兴县实行“递增上交,超收分成”财政管理新体制。新体制在包干范围和分成比例等方面有较大的调整,把增产节约、增收节支与当地的经济利益更加紧密结合起来。具体办法是“七五”计划后3年(1988年-1990年)的上缴基数,以1987年决算中参与分成的收入为基数,核定长兴县财政收入基数为5442.6万元,递增上缴比例为6.5%。当年财政收入超过6.5%到12%的部分,90%留给县,10%上交省;收入递增上交比例超过12%的部分,80%留给县、20%上交省。收入增长幅度未达到省核定递增上交比例的,由县级自有财力补足递增上交数。是年,长兴县财政收入完成6056.3万元,为核定基数的111.3%。
1989年,长兴县多数企业第一轮承包到期,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原则继续拓展承包改革,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努力办好现有“三资”企业。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递增上交,超收分成”的财政管理新体制起到保驾护航作用。
1990年,调整中央、省与县财政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主要为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央与地方倒三七分成,省与市县也是倒三七分成,即省21%、县9%;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中央50%、省15%、市县35%;耕地占用税收入,由原上交中央50%、省10%、市县40%,改为上交中央30%、省10%、市县留用60%;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实行五五分成;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20%为取得收入的市县固定收入,48%为地方预算收入留给市县,32%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1991年,根据新体制计算,地方留用资金3486.6万元,财政总支出安排390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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