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报-中国商务新闻网海口讯(姚良基 王尤龙 张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外贸出口企业如何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单位向个人发放防疫物资,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月25日下午,在海南省新闻办公室召开的省疫情防控工作第十九场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海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兰双萱对公众关注的税务问题进行了解答。
据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即可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纳税人开具证明,并尽快通过网络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对于企业和个人普遍关注的防疫物资个人所得税问题,兰双萱也作出了权威解答。他表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和个人对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全额税前扣除。
企业在享受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时,可以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进行,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这项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并自行留存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所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备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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