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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降成本支持政策25条)
2020-02-26 14:13:36  来源:中国文化新闻网  作者:  分享:

近日,安徽省接续出台政策,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其中,降成本支持政策主要如下:

1. 降低中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配合)

2.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3. 对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4.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鼓励各地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5. 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配合)

6. 按规定给予平价店补贴支持,落实对设立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区的大型超市、社区连锁店暂缓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规定。(皖发改价费函〔2020〕47号,省发展改革委)

7.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至今年2月1日。(皖发改价格函〔2020〕63号,省发展改革委)

8. 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收取,不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皖发改价格函〔2020〕63号,省发展改革委)

9. 对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皖发改价格函〔2020〕63号,省发展改革委)

10. 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内,对我省申请人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防护)眼罩等所涉及医疗器械新产品,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费一律实行零收费。(皖发改价格函〔2020〕63号,省发展改革委)

11. 将政府组织并持有合法手续的农民工包车运输车辆,纳入疫情防控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包车运输的紧急通知》,省交通运输厅)

12. 疫情防控期间,省市场监管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省内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省市场监管局所属质量与标准化研究机构,对省内企业所需的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3. 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免收省内企业的注册检验费、应急检验费。(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4. 鼓励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根据自身实际与企业需求视情减免收费;鼓励各类农贸市场开办者对疫情防控期间场内经营者摊位费予以免收或减收。(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5. 落实专利费用减缴政策,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专利收费减缴备案,扩大减缴企业覆盖面。(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6. 省质检院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省内生产企业送检的疫情防护物资检验检测费一律免收。所有复工企业送检的非疫情防护物资检测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对特别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检测收费“一事一议”。(皖市监办函〔2020〕57 号,省市场监管局)

17. 支持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建金函〔2020〕11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8.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确因流动资金紧张、交费有困难的,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欠费不停电措施。(皖电办〔2020〕46号,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19. 组织实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工作,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暂退工作要在2020年3月5日前完成。(皖文旅发〔2020〕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20. 对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顺延至安徽省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涉及补办减免税手续的,在减免税证明正式签发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合关办发〔2020〕25号,合肥海关)

21. 对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皖政办明电〔2020〕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22. 涉农企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发展改革委)

23. 2月到6月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24. 对承担市场保供的农业企业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25. 鼓励电信运营企业、云平台企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云上办公服务。(皖办明电〔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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